保護“誠實但不幸”而非企圖逃廢債的債務人。
文/楊紹蘭 周太貴 龍躍
關鍵詞: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債務危機 家庭債務危機 中小企業破產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眾消費觀逐漸改變,個人因過度消費或經營不當導致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現象加劇,房屋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等使我國家庭債務規模不斷擴大。匯豐銀行2019年3月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當前90后人均負債達12.79萬元。2020年新冠疫情更是導致個人和家庭債務危機、中小企業的破產現象愈演愈烈。2020年6月深圳市率先出臺了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破產制度的出臺完善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然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是“此消彼長”的,基于此,本文嘗試分析個人破產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的利與弊。
個人破產法本土化實踐中的“利”
1. 破產人有機會“破繭重生”
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爆發,導致許多企業和個體負債累累,陷入債務泥潭,成為被執行人。在現行制度下,這類被執行人可能一生背負著巨額債務生活,無法脫身。
個人破產制度的出臺,為被執行人提供了生存空間。個人破產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護誠實的債務人,這類債務人通常積極地配合行政機關履行義務,但用盡一切方法還是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務人本可通過未來的生產經營收入來償還債務,但由于執行時間跨度較長導致他們無法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執行部門采取諸如信用公示、財產狀況公示等多種限制性措施,降低其信用等級,尤其在他們尋找業務合作伙伴時將變得異常困難。因此,個人破產制度及時出臺成為“誠實但不幸”甚至是“誠實但不慎”債務人的及時雨,為他們提供經濟法律保護。這些破產申請人可以在數年考察通過后申請免除未償還債務,屆時,他們將有機會擺脫債務負擔,并擁有重新開始的機會繼續拼搏和創業。個人破產制度減少創業者對未來的擔憂,避免他們因破產而陷入人生低谷。另外,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善意而非惡意的債務人,對于想通過宣布破產而轉移財產的惡意債務人,一旦被人民法院核實,將撤銷破產令并對其進行處罰。
2. 最大程度地實現債權人權益
債務人個人破產的法律后果是債權可能得不到清償,而個人破產制度中的機制不僅有利于債權人的集體清償,同時也有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最終才有可能實現債權人的集體清算。個人破產制度的價值核心之一是消除債權人的債權負擔,只有全體債權人集體清償才能做到公平清償,既保證了抵押債權的優先權,又使普通債權能按比例清償。如果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調節的話,則是誰先申請執行誰先受益,且未到期債權不能通過法院訴訟,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話,債務人經常會為了躲避債務下落不明,而個人破產制度中能對債務人的財產線索進行有效地追溯。同時,個人破產制度對于廣大債權人而言起到了事前保護作用。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后,公眾的風險意識也將提高,促使個人和民間借貸的債權人更加謹慎地放貸,完善自身的風險控制體系。例如,銀行會加強對個人信用卡業務的審查,也會促使債權人更謹慎地篩選商業合作伙伴。
個人破產法本土化實踐中的“弊”
1. 破產法準入門檻難以平衡
借唄、花唄、微粒貸以及銀行的小額信貸等進一步提高了我國人民的負債水平和人均債務比率。個人破產申請的條件一旦放寬,很多無力償還欠款的債務人便會絞盡腦汁利用這一條例獲得債務免除。如果個人紛紛申請破產,將會帶來司法壓力、經濟壓力和社會秩序壓力等。例如,1998年香港的《破產條例》在修訂后18個月內,個人破產案件以每半年35%〜45%的速度快速增長。再者,個人破產免責的認定標準較為模糊,很難做到一視同仁。破產管理人的意見對法院是否對債務人免責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債務人跟破產管理人相互勾結,可能出現達不到免責標準的債務人渾水摸魚,在數年后可以免責的現象。
2. 真假破產者難辨
在法治化進程中,研究學者曾提出個人破產制度但卻以失敗告終,原因是認為該制度在實施前需要完備的信用體制作為支撐。個人財產狀況的透明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然而我國目前的財產登記制度和征信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監管機構對個人財產狀況的監管力度不夠。識別出真正的破產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債務人的誠信意識,如果債務人具有良好的誠信意識,則會如實提供資信情況,反之則可能會隱瞞信息并謊報。在大部分破產者中,一些是按照自己希望免除的債務進行部分申報;一些是統一以個人名義申報,并未將自己的負債與家庭其他成員負債作區分;一些只申報了深圳特區內的財產,隱瞞特區外財產;還有一些是奢侈消費、過度投機、過度舉債導致的負債等。因此,識別出真正的破產者并不容易。
3. 成為債務人逃廢債的新手段
保護“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是個人破產制度的初衷,但也可能會被“不誠實”的債務人利用以實現逃廢債的目的。消費信貸行業認為許多債務人有能力清償債務,但他們卻惡意利用破產制度拒絕還債。在具備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許多債務人不選擇債務重整繼續還債而是優先選擇破產清算程序以實現債務免除。深圳中院自個人破產制度實施以來,受理的260件個人破產案件中真正符合條件的只有8個債務人,其余的252名債務人只是想通過申報個人破產來免除債務?梢钥闯,在當前我國財產申報體系和監管體系不完善的背景下,個人破產制度可能更容易被債務人利用以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
4. 加劇個人及小微企業的融資業務風險
在小微企業的融資業務中,個人債務和企業債務往往同時掛鉤,為了提高債務的安全性,銀行通常要求企業主為企業債務提供擔保。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銀行可以向負有擔保責任的企業主追索。但在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后,小微企業主可以通過申請個人破產來終止銀行的追索權,這也是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目標之一。然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是普遍現象,致使他們往往通過自有資金或個人融資獲得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當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后,個人融資部分可能會通過個人破產制度獲得債務免除,導致銀行貸款給個人的資金數額下降,進一步壓縮個人及小微企業所需要的資金。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影響銀行的個人融資活動,甚至還影響小微企業的融資活動。
5. 增加司法工作量
一方面,破產程序比訴訟程序更復雜,受理時間也更長,隨著個人破產制度實施,一些個人債務將長期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銀行在個人債務的清收工作中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另一方面,我國地廣人多,隨著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法院可能會受理大量個人破產案件,一些試圖蒙混過關的案件會占用司法資源,降低法院受理其他案件的效率。另外,個人破產制度還處在摸索階段,法官對此類案件缺乏司法經驗。大量個人破產案件能否快速有效地解決也是法院面臨的一大難題,人少案件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無疑會降低司法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并增強工作負荷!
主要參考文獻
[1] 王斐民.個人破產法的憲法維度[J].中國法律評論,2020(06).
[2] 劉冰.論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J].中國法學,2019(04) .
[3] 郭東陽.個人破產中的程序選擇模式問題研究[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02).
作者單位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重慶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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